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运城市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整治整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整治整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持续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晋发〔2024〕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0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省级出让登记的铜矿、铁矿、铝土矿、磷矿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整合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晋发〔2024〕10号为遵循,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全市省级发证非煤矿山产业新发展格局。全面统筹发展与保护、资源与安全、提质与升级,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通过“关小改中建大”方式,把企业做实、把矿区做优、把行业做强,形成以大集团为引领,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实现全市非煤矿山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治整合,进一步规范全市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优化非煤矿山开发布局,改善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状况,盘活存量资源,促进升级改造,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激发行业活力。全市大中型矿山占比较2022年提高20%以上。所有非煤矿山企业整合重组后的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不小于铜矿30万吨/年、铁矿30万吨/年、铝土矿30万吨/年、磷矿50万吨/年,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
三、整治整合对象
全市所有省级发证的铜矿、铁矿、铝土矿、磷矿等非煤矿山包括:
(一)持有效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的。
(二)持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
(三)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延续,被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的。
(四)已签订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五)县级政府认为应参与整治整合的矿山企业。
四、整治整合标准和方式
按照“先整治后整合”步骤,通过统筹推进“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推动全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
(一)关闭取缔标准
1.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矿山。
3.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矿山。
4.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5.对因企业自身原因而长期停产的矿山,资源枯竭、开采收益不足以支付生态修复成本的矿山,引导退出关闭。
6.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7.与各类保护区、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重叠,退出保护范围后,不具备勘查开采条件的矿山。
(二)引导退出标准
1.对符合晋发〔2024〕10号要求,具备单独保留或整合条件的矿山,因企业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县域实际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布局优化、产能总量核定、安全生产保障等因素,认为会影响该区域未来发展的,引导其有序退出。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引导退出的。
(三)单独保留标准
现有矿权周边无搭界连片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且保有资源储量服务年限大于5年的,可单独保留。
(四)整治整合标准
1.整合标准及方式
除关闭取缔、退出矿山外,其余矿山均可参与资源整合,对参与整合矿山企业历史违法问题要查处整改到位。坚持政府引导、依法推进、就近整合、集中连片、有偿使用、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资源赋存为基础,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现有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达不到国家和我省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的矿山整合重组。
(1)搭界连片矿山整合。对位于同一矿体的搭界连片矿山资源进行整合重组。
(2)相邻矿山整合。整合未设置矿业权区域资源仅限于必要的、躲不开、绕不过的相邻矿山之间的夹缝资源。
(3)中大型矿山上部深部资源纳入整合范围,多个矿整合成中大型矿山后可将整合后的上部深部资源一并纳入整合范围。
(4)矿山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矿山周边空白区资源(达到单设矿权条件)不纳入整治整合范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矿山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根据申请和相关实际情况研究后再行配置。
(5)整合主体企业。引导既有矿山企业优中选优,鼓励引进省内外大型矿业集团作为整合重组主体,通过收购、兼并、股份改造等市场化方式参与整治整合,鼓励在当地布局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2.整合目标
整合后矿山保有储量合计需达到晋发〔2024〕10号规定最低标准。整合后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均需达到晋发〔2024〕10号要求。2025年底前,矿山企业达不到晋发〔2024〕10号要求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一律不再延续采矿许可证。整治整合后所有保留矿山建设目标如下:
(1)资源家底可信可靠。所有保留矿山资源储量均达到勘探水平,探明矿区内可利用同一个开发系统开采的所有矿种,精确计算所有矿种的资源储量,确保矿区内资源家底可信可靠。
(2)开发利用明显提高。采用科学有效方法和选矿工艺,使整合后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开发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
(3)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露天矿山整治工作完成后,所有矿山企业均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4)绿色矿山全面建设。整治工作完成后,所有保留矿山企业主体均应按绿色矿山要求进行建设,采用安全、绿色、环保、智能、高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建成绿色矿山,为下一步智能矿山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五、整治整合步骤
(一)摸底调查(市级方案下发后一个月内)
各县(市、区)政府对县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企业矿权情况、开采现状、储量动用情况(剩余储量截至2023年底矿山储量年报或“三图一表”为准)和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及整合意向,为下一步整合重组工作奠定基础。
(二)县级非煤(省级)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市级方案下发后二个月内)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晋发〔2024〕10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本辖区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整治整合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整合计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对符合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情形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核实认定后,编入整治整合实施方案,同时明确退出办法、退出时限、生态修复和监督验收单位。
2.对符合单独保留情形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核定资源储量、产能、安全及环保设施达标情况及历年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后,编入整治整合实施方案,明确资源储量核实单位及完成时限、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验收单位及整改时限、产能核定单位及提升时限、安全及环保设施达标情况验收单位及整改时限。
3.对符合整合重组情形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核实认定,纳入县级整治整合实施方案,明确整合主体、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单位等。
4.对不符合整治整合要求,也不符合关闭取缔条件的矿山,按照晋发〔2024〕10号有关要求处置。
(三)整治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核(县级方案上报二个月内)
根据省政府对运城市整治整合方案批复要求,各县(市、区)整治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依照本方案制定的原则、目标、方式、标准等,结合工作职责对本方案进行研究,对符合省、市整合政策的方案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在省、市审核各县(市、区)整治整合方案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积极组织参与整治整合的矿山进行资产评估、明确组成及股比、矿山生态修复主体等整治整合前的相关工作。
(四)非煤矿山整合实施阶段(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县级方案后)
各县(市、区)根据批复的整治整合方案,及时开展整治整合工作:
1.资源储量核实。组织整合主体矿山对批复的矿区范围内空白资源、标高上下部及周边零星资源进行核实,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达到勘探程度)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后,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完成出让转让等前期准备工作。
2.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要求,对依法关闭取缔或引导退出各项义务未履行到位的矿山,由县级政府监督矿山企业履行到位;对整合保留矿山要严格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和修复治理不到位的必须先进行彻底治理;对整合关闭矿山各项义务未履行到位的,由县级政府确定修复主体继续履行。
3.对引导退出的矿山,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补偿。由县级政府组织有资质单位对矿山企业剩余储量进行核实认定,待其按规定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义务等后续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按相关规定程序退付矿业权出让收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省级出让发证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取得实效,市级成立运城市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整治整合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领导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整治整合工作。
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市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市工作专班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动态调整,并向市工作专班组长、副组长汇报,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不再另行发文;市工作专班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整治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煤矿山(省级发证类)整治整合相关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矿山企业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退出和关闭标准;负责对矿山企业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退出和关闭的审查认定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整合、保留的储量核实认定工作;负责非煤矿山涉及各类保护地核查认定工作;负责非煤矿山整治整合过程中采矿权出让收益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整合和保留矿山采矿许可证的依法办理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落实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淘汰关闭的标准;负责对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关闭的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矿山企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影响水源地保护依法应当予以退出和关闭标准;负责对矿山企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影响水源地保护依法应当予以退出和关闭的审查认定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矿山企业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应当退出和关闭的标准;负责对各类矿区影响泉域水资源保护依法应当退出和审查认定;负责对各类矿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民爆物品;对整治整合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权限内的新建、改扩建矿山企业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市人社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外包工队与上级法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核查,防止出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登记,少报、瞒报参保登记人数,资质挂靠等问题。
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2号)等规定对政策性关闭矿山的出让收益办理退还。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矿山企业井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缴工作。
国网运城供电公司负责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对整治整合期间矿山企业的用电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政府执法部门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市文旅局负责完成文物与矿业权重叠情况的核查,依据文物保护有关规定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和范围坐标,监督矿业权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市工作专班自成立之日起运行至2028年底结束,到期后根据需要确需保留的,按程序报市政府申请延期;市工作专班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章。各县(市、区)政府是此次非煤矿山整治整合责任主体,要参照成立工作专班,推进属地非煤矿山企业整治整合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
市政府根据各县(市、区)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整合方针、目标、任务,同时对各县(市、区)整治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上报。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扛起非煤矿山整治整合主体责任,深入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有力有序推进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整治整合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市工作专班将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工作跟踪指导和检查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及时公开信息,主动释疑解惑,接受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共识,确保非煤矿山整治整合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家资源权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与县域经济发展长远利益有机结合。